《实施细则》共六章二十八条,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细化。
一是细化问责情形。对国家《问责办法》三类问责情形进行了细化。对被督导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问责情形由9条细化到16条;对被督导的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问责情形由7条细化到18条;对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问责情形由6条细化到7条。
二是完善问责运用。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国家《问责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从轻或者减轻问责两种情形,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
三是强化问责监管。增加上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责令启动问责或者直接启动问责的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