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很多涉及到地下管道,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的情况时有发生,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今天,我们通过一起案例,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2021年3月4日,执法人员接到情况反映,市区某幼儿园旁工地发生燃气泄漏事故。本案于2021年3月9日立案调查。经核查,涉案工程建设单位为江苏某置业公司,总承包单位为江苏某集团公司,泰州市某基础建设工程公司为该工程土方专业承包单位。施工前,燃气公司安排巡线员至现场与江苏某集团公司进行技术交底,在施工现场插桩标记出了施工范围内的燃气管道位置和走向;江苏某集团公司安排工作人员将现场平面布置图等情况向泰州市某基础建设工程公司进行了交底。3月4日下午,基础建设工程公司擅自开挖临时厕所的化粪池,14时35分左右,将某幼儿园东南侧燃气供应中压管道DN63损毁,造成天然气泄漏,该幼儿园全体师生紧急疏散。燃气公司组织抢修,17时35分左右恢复供气,共计造成约4300立方天然气泄漏。
2021年4月12日,本机关依法对泰州市某基础建设工程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管道是城市的生命线,直接影响沿线居民日常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由于管道燃气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泄漏的燃气积聚在有限空间或遇火极易发生爆燃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设各方主体应深刻认识施工中损坏地下燃气管道带来的危害,尽职尽责,按照地下燃气管道保护法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要做到未与管道权属单位签订《燃气管道保护协议》不动工,不明确地下燃气管道的具体管位不动工,管道权属单位不签字确认不动工,挖掘机操作者未经管道保护培训不动工,监理旁站不到位不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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