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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肢解发包造成的危害和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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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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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解发包,是指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施建。肢解发包容易造成衔接不畅、责任不清、现场混乱,影响工程进度,甚至引发质量安全问题。今天,我们通过一起案例,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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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回顾

2023年4月6日,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反映泰州市某地块总承包工程(二标段)中的精装修工程存在肢解发包问题。经调查,该工程建设单位为泰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其与总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将上述工程总包合同施工范围内的8、9、11、12、13#楼公区精装及8、9、12、13#楼批量精装另行单独发包给另一家单位施工。


二、处理结果

依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将主体或者关键性工作肢解发包的,且未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对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6%以上0.8%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6%以上8%以下罚款”,泰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0.7%,即人民币壹拾叁万肆仟玖佰陆拾贰元整罚款,对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7%,即人民币玖仟肆佰肆拾柒元整罚款


三、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四、案件评析

肢解发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禁止的行为。肢解发包使整个工程建设在管理和技术上缺乏应有的统筹协调,往往造成施工现场秩序混乱、责任不清,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质量,出了问题也很难找到责任者。从实际案例看,肢解发包大多与发包人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从中牟利相关。从公法层面分析,其行为后果是发包人及相关责任人须接受处罚,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能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从私法层面分析,其行为后果是所涉施工合同可能被判无效,发包人需对质量事故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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