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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区出台激励企业上市(挂牌)十条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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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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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陵区激励企业上市(挂牌)

十条政策意见

为抢抓资本市场全面注册制改革发展机遇,增强利用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速形成资本市场“海陵板块”,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培育企业上市(挂牌)梯队
1.对列入区企业上市(挂牌)后备库的拟上市(挂牌)企业,由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推动相关部门在手续办理、扶持政策落实等方面建立“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加快股份制改造。
2.对完成股改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建立区领导挂钩联系制度,成立工作专班,加强上市培育服务,协调解决企业上市(挂牌)进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3.对完成股改的拟上市(挂牌)企业,以完成股改当年的上个年度为基准年,连续3年,每年与上年相比,增值税、所得税增量的地方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二、推动企业上市(挂牌)进程
4.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完成与券商签约、启动上市程序、实现股改并报审,奖励100万元;成功上市,奖励500万元。对成功在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5.对拟在新三板挂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完成与券商签约、启动挂牌程序、实现股改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申请材料获受理,奖励100万元;成功在“新三板”挂牌,奖励80万元;成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200万元。
6.对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科创板、价值板挂牌的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单个年度以挂牌时间为序,每个板块奖励对象限额10家。
7.对将注册地迁入本区的上市公司,参照本区上市企业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三、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做优做强
8.对实现首发融资和通过定向增发、配股等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的75%以上投入本区项目建设或并购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上市(挂牌)企业,按其融资额的0.2%给予奖励,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或托管的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以及上市公司(含其控股企业)投资入股实现股权融资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9.对完成并购重组并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上市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并达到相应标准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奖励30万元。涉及发行股份收购资产方式重组的与再融资补助不重复奖励。
10.对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准予立项和报批,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对上市(挂牌)企业募集资金所投项目,按照“先存量、后增量”的原则,优先安排用地。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和上市(挂牌)企业产业项目用地,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予以保障,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本政策意见适用于在海陵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包括以红筹形式境外上市,总部及主要经营地在海陵区)的企业。凡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失信行为或主要负责人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不得享受本政策。凡因弄虚作假套取政府扶持政策奖励的,一经查实,依法追回所有奖励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区级政策对同一事项实行“就高不重复”奖励原则,企业在享受市级以上其他政策的同时仍可享受区级政策。涉及税收对地方贡献的部分,区直企业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镇街园区企业奖励资金由属地承担,其他条款涉及的奖励资金按7:3比例由区和属地分别承担。企业年度享受的市、区上市政策涉及区承担的税收地方贡献奖励部分,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税收地方贡献总额。
本政策由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3年7月21日起施行,原《海陵区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十条政策意见》(泰海委办〔2020〕33号)同时废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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