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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以案说险:了解保险观察期 个人权益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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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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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公司近期收到客户王先生咨询,今年9月1日为儿子投保了一份学平险,9月11日王先生的儿子在学校因突发腹痛,至当地三甲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王先生亲至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理赔人员却告知出险时间尚在观察期内,无法理赔。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再次向王先生解释了保单条款相关规定,王先生表示理解。
【案例分析】
王先生为儿子所投保的学平险生效日为9月1日,该保单约定观察期为自保单生效之日起30日。被保险人因疾病入院治疗时间为9月11日,尚在观察期内,故按照条款规定,公司无法正常赔付。
观察期也叫等待期,健康保险的保单中通常会规定一个观察期,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般情况下,普通住院类医疗保险的观察期为30天、60天或90天,重大疾病保险的观察期为90天或180天,具体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消保提示】
一、消费者在投保医疗险、重疾险产品时,一定要仔细了解保险观察期。观察期只适用第一个保险年度,续保后则不再另设保险观察期。对于分期交费的长期保险或每年续保的短期保险,一定要注意按时交纳保险费和续保,避免因保单失效后复效或保险中断后新保而重新计算观察期。
二、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以及超过犹豫期退保会有损失等内容,确保清楚了解保险保障责任生效的条件和时间。
三、消费者在阅读保险条款过程中,如遇不明白的地方或理解上有歧义的,一定要及时向保单销售人员询问或拨打公司的客服电话咨询,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人寿泰州市分公司 时心怡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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