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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宇成集团泰州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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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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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宇成集团泰州数控机床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泰州凤城箱柜制造厂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厂房出租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泰州凤城箱柜制造厂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企业《厂房出租协议》中“乙方的安全生产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自行达标,安全方面的投入以及事故的处理与甲方无关”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海陵区应急管理局拟对江苏宇成集团泰州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及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刘忠仁分别作出处人民币2.75万元、0.5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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