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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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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盛和管业制造有限公司免除或者转嫁出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案

2023年12月07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带领兴化应急管理局赴海陵区开展交叉互查,执法人员发现泰州市盛和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与承租方(泰州市春城机电设备厂、泰扬洗涤服务(泰州)有限公司、泰州市美涤洗涤机械厂、泰州市正大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泰州市成宇绳网有限公司)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安全管理协议中免除或者转嫁出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免除或者转嫁出租方的管理、事故责任),同时也发现企业将厂房出租给泰州明富不锈钢有限公司,企业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海陵区应急管理局拟对泰州市盛和管业制造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给予罚款人民币0.8375万元、0.167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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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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