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江苏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扎实推进瓶装液化气配送、安检和用户端安全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用半年时间在全市开展液化气钢瓶置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液化气充装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只能配送本单位自有的气瓶,不得擅自充装非自有气瓶。对目前用户所持有的气瓶,由企业以一定价格回收后按规定处理,并另行租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供用户使用。各企业负责气瓶回收、赋码、登记建档、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和报废处理。
2024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集中置换期;2024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置换扫尾期。
二、液化气钢瓶置换的气瓶回收价格,由企业和用户自行协商确定,具体可以参考液化气钢瓶现行市场价格水平、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年平均折旧法计算:单只气瓶价格×(1-实际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2年)。
三、用户如接受企业提供气瓶租赁服务的,需严格按照“收取液化气钢瓶押金、不收租金”模式执行。用户不支付租金,只缴纳一定费用押金后,使用液化气充装经营单位提供的气瓶,后期气瓶产生的检测费和配件更换费由液化气充装单位承担。
押金价格应在属地市场监管和住建部门的共同监管下,由企业和用户自行协商,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后期根据气瓶市场实时价格,押金进行上下浮动。用户不使用气瓶后,液化气充装经营单位将押金原数退还给用户。
四、用户如不愿意支付押金,可与液化气充装单位签订气瓶产权转移协议,将气瓶产权转移给液化气充装单位,不支付押金,但仍然使用原气瓶,实行专瓶专用。用户购气时由就近换瓶点统一将气瓶送至就近充装站进行充装和配送,期间需要一定的周转时间(一般充装配送在2日内完成)。后期该气瓶产生的检验费(按市场价执行,目前每次约45元)和配件更换费由用户个人承担,气瓶报废后的残值归用户所有。残值价格由属地市场监管和住建部门的共同监管指导下确定。
五、各企业在推进气瓶产权转移工作阶段,应储备足量的自有钢瓶,满足置换需求。各企业在办理气瓶置换工作中,应与用户签订气瓶租赁使用协议、供用气合同,严格落实用户实名制信息登记管理,及时将气瓶信息录入智慧燃气监管平台。
六、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集中置换期间要加强充装单位、检验单位规范充装、规范检验的监督检查,向社会做好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使用登记气瓶的解释工作。
七、各地住建部门应加强各企业配送管理。各企业在配送企业自有钢瓶时,应完善出库记录,在系统内记载各送气工配送瓶数、瓶号。督促送气工执行配送时登记配送至用户的瓶号、确保每只钢瓶去向可溯源。无充装记录或充装记录不规范的,一律不允许配送。
八、各地公安部门对扰乱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等行为,应及时出警处置。
九、从集中置换开始之日起,严格执行《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企业违反规定擅自充装非自有气瓶的将严格依法查处,违反配送服务管理相关规定的送气工将依法列入黑名单。
十、本通告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相关收费不溯及以往。
泰州市城镇燃气和城市地下管网
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