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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之声】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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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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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到底交不交物业费

空置房能打折吗

房子都空着为什么要交物业费

···

经常会有业主或者物业人咨询空置房物业费的问题

那么今天我们就来分析空置房到底该不该交物业费?

如果要交,又是怎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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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空置房?

1.空置房定义:

空置房,顾名思义,就是空着没人住/用的房子。空置房虽然都可以说是没人住/用的房子,但是这个没人住/用的房子是有类别之分的。目前空置房大致可以分为几类:

第一类:这个房子是未售出的房子暨房产开发商基于某种或者多种原因未能成功售出的房产,这一类房子的产权基本上都是归属于开发商

第二类:这一类房产是大众认知里面的空房子,即开发商已经出售给业主,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但因业主个人原因未办理入住或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使用该房屋,这一类房屋产权实际上业已归属于业主

2.收费对象

弄清楚房屋产权之后,物业就可以按照产权归属去收费了。对房屋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出售的房屋,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已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但因业主个人原因未办理入住或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使用该房屋,物业费由业主承担。

3.空置房缴纳物业费依据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空置房屋无需交纳物业费,相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的规定,实际上认可了空置房屋也应交纳物业费

按照《民法典》:“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及《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规定,原则上空置房屋仍要交纳物业费,因为物业合同普遍以接房日期或约定日期开始计收物业费,并不以入住日期起算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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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空置房物业费能减免70%?

问:听说空置房的物业费能减免70%?(江苏省)

答:过去曾经有过相关文件规定,但是自2019年1月1日起,物业费打折项已删除,文件内容如下:

具体法律依据: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10〕12号 已停止实施

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和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分期开发建设、分批交付使用的物业,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规定交纳。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应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70%。具体可由当地价格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办法 已停止实施

第十三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业主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在一定时期内,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70%交纳,减免期限和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8〕3号) 正在实施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从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交付条件)、 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开始,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符合交付条件、建设单位已下达书面通知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从书面通知中载明的日期起算。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业主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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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空置房能否申请减免?

问:有业主提出房屋空置在那里,物业费还能不能打个折?

答:空置期间物业费是否减免,一看政策,有政策,按政策规定执行;二协商,没政策,双方(业主与物业)协商确定。

《泰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费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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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944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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