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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欲跳楼轻生,解救后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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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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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网恋女友提出分手

泰州一男子季某竟欲跳楼轻生

尽管该男子被成功解救

但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8月20日

公安机关依法对季某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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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晚上6时许

靖江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

有人在某商场4楼欲跳楼自杀

巡特警大队、城西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

只见一男子在天台的边缘徘徊

手里握着电话,情绪十分激动

事发地点位于人流量较大的商业圈

地形复杂,无法铺设缓冲气垫

民警刘泰主动上前询问沟通

该男子称自己被网恋女友拉黑

联系不上对方,心里很难过

刘泰一边继续安抚男子

一边疏散现场围观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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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半个小时的沟通安抚

最终该男子被成功救了下来

但是其在公共场所扬言跳楼的行为

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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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询问

季某三个月前在网上认识了女友

近期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

对方一怒之下将其拉黑

心里难过的他爬上商场天台想要轻生

这样的行为引起周边群众的围观

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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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

靖江市公安局

依法对季某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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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靖江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编  辑:卞向政、陶 菁
审  核:陈廷干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平安泰州」,搜索「tzga0523」即可关注,[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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