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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吾悦广场内的这家游泳场所因水质不达标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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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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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8日
泰兴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对
嘉拓健康科技(泰兴)有限公司
作出
泰卫公罚〔2020〕010号
行政处罚
违法类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
嘉拓健康科技(泰兴)有限公司游泳馆开放期间游泳池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内容:
依据《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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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泰州市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游泳场所开放期间应当池水清澈、无漂浮物,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水质净化消毒处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设备参数要求对池水进行净化消毒处理,并记录循环净化消毒设备运行情况。循环净化过滤设备每日应当进行反冲洗,反冲洗水排入下水道;

(二)开放期间每日根据游泳人数补充新水,总游泳人次100人次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池水总量的百分之十补充新水;总游泳人次100人次以上的,按照每日每人次不少于30升补充新水,并记录补水量及补水专用水表读数;

(三)消毒剂置于专用投加设备内自动投加,开放期间严禁将氯消毒剂直接投入游泳池内;

(四)开放期间浸脚消毒池内消毒液的有效深度应当不低于15厘米,浸脚消毒池池水余氯含量为5—10毫克/升,并每4小时更换一次;

(五)游泳池采用臭氧、紫外线或者其他消毒方法消毒时,还应当辅以氯消毒。使用臭氧的,在对外开放期间应当停止使用臭氧消毒,并确保池水水面上20厘米空气中臭氧含量不高于0.2毫克/立方米,池水中臭氧浓度不超过0.05毫克/升;

(六)其他相关标准和规范规定的水质净化消毒要求。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至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游泳场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游泳场所开放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二)室内游泳场所开放期间空气质量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卫生标准而投入使用的。


来源:泰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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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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