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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妻子离婚后,却不愿意按月及时支付子女的抚养费。近日,靖江法院依法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袁某采取相关措施,要求他履行抚养义务。2017年底,袁某与前妻高某经靖江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确认袁某自2018年1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然而,袁某并未按约履行,于是高某向靖江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袁某支付抚养费4万余元。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袁某发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然而袁某在到庭谈话后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也仅扣划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余元。通过走访调查,执行人员了解到袁某还经营着两家超市。执行当天,执行人员来到袁某开在新桥镇某处的一家超市,超市内不时有附近乡邻前来采购物品,但并未见到袁某的身影。执行人员向超市收银员说明来意,并核对了店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确定超市经营者确实为袁某,于是电话联系袁某让他迅速前来超市。然而,袁某露面后却说,超市一直在负债经营,自己确实无力支付抚养费。经过一番交谈,袁某仍不愿配合,执行人员依法将袁某传唤至法院。迫于强制执行的威慑力,最终袁某主动要求和解,并提出还款计划,保证今后按期履行抚养义务,并表示如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分期履行,他也会考虑一次性付清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2.妥善处理追索抚养费的案件,关怀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涉及追索抚养费案件中,因费用并非一次性交付,多是按月支付,故在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的费用后,如果不能消除被执行人逃避、抗拒执行的根源,很有可能接下来的费用被执行人仍不主动履行,申请人不得不一次次的申请执行,法院也不得不一次次的启动执行。这不但让申请人劳心费力,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故处理这类案件不宜一执了事,而是应同时设法消除被执行人逃避、抗拒执行的错误思想,使其接下来能够主动履行。《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没有结婚证不是逃避责任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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