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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药店注意!5月1日起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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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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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监管分局:

为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反兴奋剂条例》《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零售药店经营含兴奋剂药品行为,根据《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市零售药店(含连锁门店)经营含兴奋剂药品专项检查的通知》(泰市监药械函〔2021〕55号)要求,现就开展全市零售药店(含连锁门店)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药店禁止销售《2021年兴奋剂目录公告》(见附件1)中第一、二、三、四、六项中蛋白同化制剂、除胰岛素外的肽类激素、麻醉药品、刺激剂(含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兴化药店未批准此项经营范围)等单方制剂品种。此次专项检查重点为目录公告中第五项中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时须实名登记(一次销售不超过2个最小包装),以及第七项中其他品种的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


二、涉及含兴奋剂具体品种(包括中成药),药械监管科整理形成参考目录后下发,各分局在抽查含兴奋剂药品时,要检查其包装或者说明书是否用中文标注有“运动员慎用”字样,未有标注品种,应加贴“运动员慎用”字样。


三、按照“网上网下监管相一致”原则,检查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是否通过网络途径违法发布含兴奋剂药品信息或销售此类药品。


四、通知辖区内零售药店(含连锁门店)参考《2021年兴奋剂目录公告》,于2021年4月30日前进行自查自纠并提交自查报告,在自查的基础上,各分局自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辖区内零售药店(含连锁门店)经营含兴奋剂药品开展全面检查。


五、每季度末15日前汇总填写《含兴奋剂药品经营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在检查过程中,如有疑问,及时与药械科联系。各分局请于2021年12月5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市局。药械科联系人:蒋冠杰,联系电话:17778799298。

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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