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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春亮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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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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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3日江西宜春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案件时讯: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1年12月23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曾春亮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2021年1月11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曾春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裁定同意原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原审判决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对曾春亮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安排罪犯曾春亮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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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报道
2021年1月11日上午,江西“曾春亮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盗窃一案”一审宣判。

记者从受害方康家代理律师侯士朝处获悉,江西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春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对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据此前报道,2020年8月8日,江西抚州市乐安县山砀镇山砀村发生一起入室杀人案,造成康女士父母死亡,其外甥重伤。

警方查证,山砀镇厚坊村村民曾春亮有重大作案嫌疑,案发后潜逃。

时隔5天,同年8月13日8时25分许,乐安县山砀镇厚坊村再发凶案,驻村扶贫干部桂某平在村委会大院内被逃匿的曾春亮杀害。

千人几日大搜捕后,8月16日16时27分左右,犯罪嫌疑人曾春亮在乐安县山砀镇航桥村附近被警方抓获。

2020年10月16日,江西宜春市检察院依法对曾春亮涉嫌故意杀人、抢劫、盗窃罪一案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11月12日,康家亲属及代理律师侯士朝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诉请法院判处曾春亮死刑,索赔272.75万元。此外,受伤的康家外甥也诉请法院判处曾春亮死刑,并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护理费等经济损失计159.3万元。

同一年12月21日上午,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曾春亮故意杀人、抢劫、盗窃一案。

检方指控,2020年7月21日晚,曾春亮骑一辆电动车来到乐安县山砀镇厚坊村一组被害人熊某美家,因盗窃未果在作案现场睡着。次日凌晨被被害人熊某美发现后,引发打斗。曾春亮逃离后听闻乐安县警方在找他,心生恐惧,认为是康某帅报警致使自己无法正常生活,遂起杀害康某帅之念,于同年8月7日深夜,携带一把尖刀、衣物等来到熊某美家,先后持铁锤锤打、弯刀捅刺致熊某美死亡,然后窜至熊某美家二楼被害人康某国房间,持铁锤锤击正在睡觉的康某国及被害人巫某远头部,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并临时起意盗走手表、银手镯等物品价值7791.17元。作案后,曾春亮在藏匿期间,又杀害桂某平。在此期间,曾春亮还先后盗窃豪爵摩托车一辆、鼎彭三轮车一辆、力帆摩托车一辆,总计价值3135元。

检方称,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曾春亮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来源:现代快报+综合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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