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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行使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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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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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行政处罚权事项】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0205285000)。

【被处罚对象】靖江市××机械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

【处罚事由】2020年4月3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靖江市××机械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杜某违反《靖江市××机械有限公司涂装部运输车辆及违章驾驶管理规定》第四条“特殊场所(如涂装房、油漆库等)严禁机动车辆驶入的场所,严禁机动车辆驶入”的规定,将拖拉机驶入喷涂车间。【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处罚结果】2020年4月30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1.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处0.16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违章作业者杜某处0.16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18版)第二部分综合类第三十一条,该公司员工违章作业的违法行为处罚档次为一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发现有1人的”,裁量幅度为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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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因子:为a1“对违法行为是否认识到位”;a2为“是否立即采取措施纠正”;a3为“是否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或被认定为安全生产诚信企业”;a4为“是否积极组织或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
公式中四项裁量因子满足:a1项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a2项在检查当时已立即纠正;a3项某公司已取得安全标准化证书;a4项未参与组织或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同时,该企业不涉及依法从轻或从重情节。
公司处罚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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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处罚参照上述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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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行政处罚权事项】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0205285000)。

【被处罚对象】泰兴市××有限公司、该公司总经理杨某。
【处罚事由】2020年5月19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泰兴市××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张动火作业证安全措施确认表未由具体确认人签字确认,违反了《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第4.6条的规定。【4.6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处罚依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处罚结果】2020年6月15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给予人民币1.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总经理杨某给予人民币0.2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综合类第三十一条,该企业违法行为处罚档次为一档:“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发现有1人的;”裁量幅度为一档:“给予警告,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3700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自由裁量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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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因子:a1为“对违法行为是否认识到位”;a2为“是否立即采取措施纠正”;a3为“是否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或被认定为安全生产诚信企业”;a4为“是否积极组织或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
公式中四项裁量因子满足:a1项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a2项无法立即采取措施纠正;a3项企业为三级安全标准化单位;a4项企业未提供积极组织或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的证明。同时,该公司不涉及依法从轻或从重情节。
公司处罚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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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处罚参照上述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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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行政处罚权事项】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0205155000)。

【被处罚对象】兴化市××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2020年3月17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兴化市××有限公司进行群众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电焊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兴化市××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黄某、安全管理人员林某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该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九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兴化市××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电焊工江某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该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罚结果】2020年4月15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第二部分安全培训类第一条,该企业违法行为处罚档次为二档:“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涉及人数有3人以上10人以下的;”裁量幅度为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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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因子:a1为“对违法行为是否认识到位”;a2为“是否立即采取措施纠正”;a3为“是否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或被认定为安全生产诚信企业”;a4为“是否积极组织或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
公式中四项裁量因子满足:a1项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a2项在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整改;a3项企业未提供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或被认定为安全生产诚信企业的相关资料;a4项企业未提供积极组织或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的证明。同时,该公司不涉及依法从轻或从重情节。处罚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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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行政处罚权事项】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0205159000)。

【被处罚对象】高港区××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2019年4月2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高港区××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8年未按规定定期组织演练,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处罚依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8号)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规定。
【处罚结果】2019年4月25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1.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一条,该公司违法行为处罚档次为一档,“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裁量幅度为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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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因子:a1为“对违法行为是否认识到位”;a2为“是否立即采取措施纠正”;a3为“是否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或被认定为安全生产诚信企业”;a4为“是否积极组织或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
公式中四项裁量因子满足:a1项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a2项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并提供了整改材料;a3未取得安全标准化三级考评证书,未被认定为安全生产诚信企业;a4项未积极组织或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的证明。同时,该企业不涉及依法从轻或从重情节。处罚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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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行政处罚权事项】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0205165000)。

【被处罚对象】海陵区××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2020年4月2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陵区××有限公司进行群众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公司7、8号炉天然气管道接口旁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涉嫌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8.4.3“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
【处罚结果】2020年4月25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综合类第九条的规定,其违法行为处罚档次应为二档“安全设备的检测、改造、安装、使用、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2台(套)的”,裁量幅度为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2.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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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因子:a1为“对违法行为是否认识到位”;a2为“是否立即采取措施纠正”;a3为“是否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或被认定为安全生产诚信企业”;a4为“是否积极组织或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
公式中四项裁量因子满足:a1积极配合询问调查,态度认识到位;a2积极整改违法行为,已于次日将7、8号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安装到位;a3通过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考评;a4未组织或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公式中四项裁量因子满足三项。同时,该企业不涉及依法从轻或从重情节。处罚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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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行政处罚权事项】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0205236000)。
【被处罚对象】泰兴市××公司。
【处罚事由】2019年7月5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泰兴市××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甲苯、正己烷、异丙醇、己烷等危险化学品存放在五金机修仓库二楼,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处罚结果】2019年7月26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5.3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18版)第八部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第十八条,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档次为一档,“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裁量幅度为一档“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自由裁量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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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因子:a1为“对违法行为是否认识到位”;a2为“是否立即采取措施纠正”;a3为“是否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或被认定为安全生产诚信企业”;a4为“是否积极组织或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
公式中四项裁量因子满足:a1积极配合询问调查,态度认识到位;a2立即采取措施纠正;a3通过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考评;a4未组织或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公式中四项裁量因子满足三项。同时,该企业不涉及依法从轻或从重情节。处罚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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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新城西印象」,搜索「tzxcxyx」即可关注,[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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