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对个人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宿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相对人:王某(个人)
案例:2025年3月19日,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接群众举报,宿迁市经济开发区某停车场内一厢式货车装有大量瓶装液化气。经查证,王某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情况下,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涉嫌非法运输燃气,现场查扣液化石油气钢瓶84只(瓶内液化气重2396.9公斤)。2025年4月9日,宿迁市交通运输局对王某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立案查处。
【查处理由及结果】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
行政机关依法对王某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对个人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非法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行政相对人:高某某(个人)
案由:2025年3月18日,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接群众举报市湖滨新区晓店街道小郭庄附近存在"黑气"。经现场核实发现,高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情况下,擅自储存燃气,共查扣液化石油气钢瓶27只(瓶内液化石油气重900公斤)。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行政机关依法对高某某作出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对个人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非法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连云港市东海县公安局李峻派出所行政相对人:李某某(个人)
案由:2025年9月,东海县公安局李峻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经现场调查,2025年5月至9月,李某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东海县李乡窝子村自家门口非法储存瓶装液化气,现场发现液化气充装装置1个,液化石油气钢瓶若干。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
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行政机关依法对李某某作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涉案液化石油气钢瓶、经营工具。
案例十二:对个人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非法储存、经营液化石油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住建局、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
行政相对人:苗某某(个人)
案由:2025年4月- 5月,苗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吴功村自家院内,未经许可擅自利用液化石油气钢瓶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向他人销售。2025年5月13日,苗某某上述违法行为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现场发现液化石油气实气瓶12只(瓶内液化气重313.6公斤)、液化石油气空气瓶3只、倒气装置3套。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行政机关依法对苗某某作出拘留6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对个人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无证经营、销售液化石油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淮安市洪泽区住建局、淮安市洪泽区公安分局、淮安市洪泽区东双沟镇政府
行政相对人:吕某某(个人)
案由:2025年6月5日,淮安市洪泽区住建局联合区公安分局及东双沟镇政府检查发现吕某某在东双沟镇青云居委会六组25号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28只,涉嫌无证经营液化石油气。经询问调查,吕某某违法事实属实,证据确凿。
【查处理由及结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吕某某作出罚款50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四:对个人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非法储存、经营液化石油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住建局、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
行政相对人:胡某某(个人)
案由:2025年10月至12月,胡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朝阳村村西鱼塘自用的房屋内,非法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进行经营活动,非法获利500元,现场查获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29只(瓶内液化气重约628公斤)。胡某某自愿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行政机关依法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追缴非法所得,并对胡某某作出拘留6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五:对个人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无证经营、销售液化石油气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连云港市东海县公安局温泉派出所
行政相对人:李某某(个人)
案由:2026年1月23日,李某某家中在无证经营的情况下擅自倒气,售卖液化气,东海县温泉派出所接举报依法对李某某住所进行检查。经查实,李某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相关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资质的前提下,擅自在家中从事液化气倒气、分装及销售活动,属于无证非法经营液化气行为。
【查处理由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行政机关依法对涉案物品予以扣押,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经营行为,并对李某某作出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