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依据和标准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耕地面积为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尚未结束的可以镇(街)耕地面积为基础,核减应排除的面积作为发放依据。补贴标准为120元/亩。
二、补贴范围在全区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机动地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延包)或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以实际占用的面积为准。 2.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种植经济林果、花卉苗木、草皮,进行螃蟹、青虾等浅水养殖和水草种植的耕地(包括稻田综合种养水面部分)。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连栋大棚、水产养殖池塘(包括提水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检测用地和环保 设施用地等;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等。 4.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6.经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三、补贴对象1.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2.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或无明确书面证明的,补贴资金由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的,必须按规定程序,签订符合要求的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如未明确补贴受益方的补贴资金由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享有。 3.村组集体预留地在二轮承包(延包)或土地确权时确认的耕地,承包给农户或者其他经营主体种植时,村组应当与承包主体签订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的受益方;未签订协议的,应补签村组集体预留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村组集体预留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未承包给农户或其他经营主体种植的,补贴资金由村组集体享有。 4.国有农场(苗圃)、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经营耕种的耕地,已发包给农场职工或其他经营主体的,应签订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未签订协议的,应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对象以耕地承包协议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由农场自行经营的耕地,补贴资金归农场集体所有。
四 、时间要求4月7日前,做好登记造册、村(居)审核和汇总;4月14日前,镇(街)农村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各村(居)上报的到户补贴清册和分组汇总表进行审核,确保准确无误;4月24日前,各村(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完成张榜公示并录入“一卡通”系统。 监督电话(业务咨询)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0523—86966142 区财政局:0523—86966510
供稿丨区农技推广中心 [backcolor=rgba(254, 254, 254, 0.6)]初审丨施菊琴 终审丨杨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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