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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卡贩子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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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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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贩子,

即通过资金收购他人实名办理的

银行卡、手机卡、网银U盾,

转手卖给上线用于

违法犯罪的不法团伙。


而这个行为,要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2020年4月30日,泰兴一名在校学生小陈和朋友张某去银行解冻自己的银行卡。办理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发现,短短一个多月小陈资金流水记录多达100多条,单笔交易金额少则几万,多则数十万,几乎都是“即存即转”,账户余额很少,账户使用特征和小陈年纪明显不符,可能涉及违法犯罪。

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提醒下,小陈拨打了“110”报警。据调查,小陈于年初认识了收购银行卡的张某,为赚点零花钱,按张某的要求办理了银行卡,并申请了网银U盾、手机卡,连同身份证号码一起,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而张某转手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上线。该团伙以泰兴人杨某为首,其通过网络联系的方式,发展了包括张某在内的9名下线,以每套150元的价格向亲戚、朋友、社会闲散人员收购银行卡,集中后通过快递物流的方式寄给上线施某,施某再打包少量多次地寄往境外。2018年至今,该团伙收卡1000余张,获利400余万元。

7月7日,施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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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捕犯罪嫌疑人及缴获的银行卡




司法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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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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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出售和购买银行卡,都属于违法犯罪活动,除了触犯刑法外,还会受到金融惩戒,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个人5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新开户,同时相关信息将移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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