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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外卖小哥发生交通事故后,把公司给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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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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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在派送过程中

发生交通事故

外卖小哥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却遭公司拒绝

这起案件将怎样收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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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起始

2016年6月,徐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科技公司”)聘用朱某(化名)为外卖配送员,派送站点为位于姜堰某商贸城的“饿了吗配送站”,朱某通过“姜堰饿了么配送站”授权进入互联网“饿了么”平台加盟商某网络科技公司后台下载的APP注册外卖骑手,从事“饿了么”平台外卖送餐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同时某网络科技公司为规避法律责任,以第三人王某(化名)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形式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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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4日晚上9时30分左右,朱某在派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朱某要求享受工伤待遇,找某网络科技公司协商遭拒绝,遂向姜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在案件逾期未作出裁决万般无奈之下,朱某向泰州市姜堰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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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区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朱某的申请事项符合《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六款的规定,且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决定依法给予其法律援助,并指派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顾蓉、陈亮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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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立即开始调查取证工作,前后数次向朱某了解情况,指导朱某收集证据材料并与其沟通代理思路。朱某要申请工伤,享受工伤待遇,首先要确认与某网络科技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承办律师帮助朱某将某网络科技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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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结果

庭审中,某网络科技公司辩称外卖小哥与平台公司属于承揽关系。朱某在某单位从事合同制工作,并由安保公司为其缴纳社保,逻辑上不可能再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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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朱某一旦接单,须按照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要求,穿具有该公司标识的工作服,携带具有该公司标识的工具箱,这些标识使客户有理由相信朱某是代表某网络科技公司从事配送工作。其送餐时间、流程、规范用语等均受某网络科技公司制定的奖惩制度的约束和管理,因故不能接单需向站点负责人请假报备,外界对于朱某的服务也有相应的评价机制。朱某受某网络科技公司管理,从事该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所提供的劳动是某网络科技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之间并非承揽关系。朱某是按照某网络科技公司的要求进行送餐,要听从某网络科技公司的指挥安排,服从要求,没有自主权,而承揽合同一般只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承揽任务。某网络科技公司是互联网经济发展模式下发生的新业态企业,经营和用工的方式呈现出了智能化的特点,就业人员在工作内容、职业特色等方面与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存在一定的差距,某网络科技公司借助其对商铺接单信息和派单技术的掌握权,在与朱某的用工关系中处于一种强势地位,双方之间具有人格的从属性和经济的从属性。另外,朱某外卖骑手属于兼职。现行法律并未禁止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故朱某的兼职行为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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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经历了多次庭审,一审法院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朱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持了朱某的诉请。随后,某网络科技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均提出上诉。2020年11月20日,二审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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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点评

本案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新颖性,是泰州首例支持外卖小哥在送外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确认劳动关系的判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承办律师尽最大的努力,帮助了弱势群体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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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外卖行业蓬勃兴起,但该行业的“主角”外卖小哥们的劳动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法律对此尚无具体规定,如何准确判断、认定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难点和争议,本案判决,为其他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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