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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泰兴法院黄桥法庭审结了一起哥哥起诉弟弟要求确认退休金分配协议无效的案件。法官从合同效力的角度明法释理,通过判决有力地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原被告系亲兄弟关系,2002年起,弟弟(被告)开始帮助生活困难的哥哥(原告)补缴社保。哥哥承诺,具备领取条件后,二人平分养老金,并出具字据一份。 2016年,哥哥退休并领取退休金,其后每月将部分养老金分配给弟弟。后双方产生矛盾,哥哥不再与弟弟分享退休金,经派出所和司法所调解均未得到妥善解决,哥哥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人关于平分退休金的协议无效。
弟弟帮助哥哥缴纳社保,约定平分退休金的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侵犯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更不违背公序良俗。因此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上诉后,中院依法维持我院判决。 承办法官认为,我国民事立法的目的和依据之一就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从个人行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友善”强调公民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友好,努力形成社会主义的新型人际关系。
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应当充分考量其中蕴含的、与核心价值观密切相关的情理因素,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和示范功能。
本案中,原、被告系亲兄弟,在哥哥家庭经济困难,缴纳养老保险费经济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弟弟提供资金帮助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体现了手足之间的互帮,而哥哥符合养老金的领取条件后,根据双方的约定,向无固定职业的弟弟分配一部分养老金,亦体现了手足之间的互助。双方的协议,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友善”,应当作出肯定性评价,以引领崇德向善、守法诚信的社会风尚,传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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