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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一女子开设赌场,被判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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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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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苏1281刑初131号

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英,女,1967年10月3日生,农民,住江苏省兴化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一部刑诉[202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英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吴某英以营利为目的,在闲聊APP上创建名称为“老吴”的麻将赌博群,组织他人在其提供的“乐趣江苏麻将”APP上进行赌博,累计抽头获利人民币19002.5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英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表;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英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2.5元;并预交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英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吴某英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英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英当庭自愿认罪,并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吴某英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某英从轻处罚,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且所在社区愿意承担帮教责任,故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吴某英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九千零二元五角,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花 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欣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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