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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靖江某KTV,一男子愤怒之下持刀伤人,竟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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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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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然而现实生活中,
总有人因琐事一时冲动,动手伤人,虽解了一时之气,最终却害人害己。
日前,
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份起诉书,一男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起诉。

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1〕145号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80********,汉族,小学文化,工人,暂住靖江市**镇**新村**区**幢**室(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镇**街**小区**号)。被告人沈某某曾因吸毒,于2015年5月2日被靖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3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19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于2021年3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靖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沈某某在江苏新*代造船有限公司东门对面的*青KTV包厢内,因琐事与李某甲等人发生争执,虽经人劝和,但仍愤懑不平,遂电话纠集句某某(另案处理)携带家伙前来帮忙。2020年12月12日0时36分许,句某某携带菜刀赶至*青KTV,被告人沈某某在*青KTV走廊与李某乙、李某甲、和某某、赵某某发生争吵并打架,句某某见状,持菜刀追砍李某乙、李某甲、和某某、赵某某,致4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乙构成轻伤一级,李某甲、和某某、赵某某均构成轻微伤。

2020年12月12日,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菜刀1把,现暂存于该局。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及其家属已分别赔偿李某乙人民币47300元,李某甲人民币1300元,和某某人民币622元,赵某某人民币300元,取得了李某乙的谅解。
......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与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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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
许多故意伤害案件都起因于小事。
发生冲突时情绪容易失控,
使用身边的工具对他人实施侵害,
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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