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晚19时左右,苏某和几位好朋友相约一起喝酒,22时左右准备各自回家,苏某和张某认为自己家离吃饭的地方比较近,就抱着侥幸心理从停车场驾车离开。苏某驾驶苏MSE***小型轿车、张某驾驶苏MW****小型轿车行驶至寺巷街道办事处门口时,被民警先后查获。
民警随即将两人带至医院进一步进行检查,检验报告显示苏某的血液含量中含酒精量为199.2mg/100ml,张某的血液含量中含酒精量为214.5mg/100ml,均远远超出了醉酒驾驶标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