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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泰兴丹霞花园开发商 泰兴市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作出
泰市监处字〔2021〕00135号 行政处罚 违反合同管理规定行为及其从属||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及其从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1.当事人于2018年9月开始销售丹霞叠墅区房屋,2020年7月首次交付,共建设194户,分别为上叠80户、中叠34户、下叠80户。目前已销售126户,其中上叠58户、中叠15户、下叠53户。当事人在与购房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均约定“本案1~12栋一楼采用绿篱形式围合区域由一楼业主享有专有使用权,上叠露台由对应上叠业主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楼栋、楼层业主对此无异议”等内容。该条款所指的一楼场地在规划上属于公共绿地面积,当事人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一楼场地并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由一楼业主享有专有使用权。 2.根据本局执法人员对四名销售人员和五名业主的调查,销售人员在陪同业主看房子时会带业主先去看样板房,介绍下叠的院子下叠业主享有专有使用权,四楼的露台、上叠的顶层是可以和样板房一样在原有墙的基础上进行现浇封闭的。为了达到促进丹霞叠墅区房屋销售的目的,销售人员向有购房意愿的人员宣称:业主购买下叠可以享有一楼院子专有使用权,四楼的露台、上叠的顶层可以和样板房一样在原有墙的基础上进行现浇封闭。业主购买该叠墅区房屋后即按照销售人员的宣传对一楼院子、四楼的露台、上叠的顶层进行了改造。目前,部分业主的上述改造建筑物已被泰兴市姚王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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