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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堰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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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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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制订姜堰区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禁止性规定。内容如下:

1.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办学许可证开展文化教育培训活动。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变更办学内容、擅自变更办学地点或增设教学点、自行设立分支办学机构。

2.严禁聘请无教师资格证、有违法犯罪或品行不良记录、中小学在职教师等人员作为培训教师或参与培训活动。

3.严禁使用或租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从事中小学文化教育培训。

4.严禁违背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教学”,严禁布置需要培训结束后强制完成的作业或在培训当日20:30以后继续开展培训活动。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培训当日21:00。

5.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知识培训,其培训地点、班次、内容、对象、时间等要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严禁不按备案内容开展培训。严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培训。

6.严禁以任何形式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以及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的竞赛、评级活动。严禁与中小学、幼儿园开展联合招生。

7.严禁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夸大培训效果或作出与提高应试成绩相关的保证性承诺。严禁以任何形式宣称或暗示培训结果将与中小学招生挂钩。严禁以任何形式到中小学校内进行招生宣传或者在学校周边发放招生广告。严禁未经当事人同意,向其住宅、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发送、推送各种广告性质的信息。

8.严格执行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公示制度,严禁“一次性收费跨度超过3个月”,严禁在公示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如学生及家长或其他社会群众发现相关培训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可向区教育局投诉举报,工作时间联系电话:0523-88122851/88088579/88088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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