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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镇街范围内从事犬类饲养、交易、展览、表演、诊疗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犬类管理各项规定。二、除展览、表演等需要外,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商业街区、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封闭管理的景区、游乐场、候车室、纪念馆、博物馆、游船和其他娱乐服务等公共场所;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束犬链、挂犬只免疫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烈性犬、大型犬因登记、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挂犬只免疫牌,并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并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三、个人或单位饲养犬只,应当携犬到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免疫机构接受动物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免疫登记,领取《犬类免疫证》和犬只免疫牌。养犬人不按照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定期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至五千元以下罚款。四、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无主犬、流浪犬控制和处置。对在户外未束犬链、未挂免疫牌的犬只,一律认定为流浪犬、无主犬,依规抓捕收容。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类患狂犬病的症状,应及时报告农业农村部门。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时,应当及时捕杀或报请专业人员捕杀,并在卫生、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下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置,严防疫病扩散。六、携犬出户不得有下列不文明行为:1.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2.未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3.乘坐电梯未避开高峰时间或者未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4.携犬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5.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在禁养区域内饲养大型、凶猛类犬只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之规定,责令十日内妥善处置,处五百元以上贰仟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处置的,没收犬只。七、携宠物出户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八、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加强犬类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到家喻户晓。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犬类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广大市民要积极举报违规养犬,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职能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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