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泰兴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建生犯受贿罪一案二审裁定:准许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准许上诉人李建生撤回上诉。 2019年6月3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建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宣判后,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李建生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李建生申请撤回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李建生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李建生,江苏省泰兴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曾任江苏省泰兴市交通局局长、中共泰兴市交通系统委员会书记。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被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泰兴生活网」,搜索「txshwwx」即可关注,[ 阅读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