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泰兴市市场监管局对泰兴市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欺诈与虚假宣传案作出罚款9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9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当事人销售的叠墅区业主举报,称当事人叠墅销售存在违法行动,随后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叠墅区样板房位于三号楼101室和301室,101室为下叠,301室为上叠,下叠院子地面硬质化,院子内四周均是绿化,东侧墙壁有建筑物拆除痕迹。301室为上叠,上叠的顶层为全封闭式,南面、北面、西面三面为墙,屋顶为玻璃,东面为封闭式推拉门。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合同编号为TX2020072899、TX2019058898、TX2019053721的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复印件,三份合同“特别提示”部分均约定有“本案1~12栋一楼采用绿篱形式围合区域由一楼业主享有专有使用权,上叠露台由对应上叠业主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楼栋、楼层业主对此无异议。因楼栋、位置、户型不同,围合区域及露台大小有所差异,业主对此已有明确认知且不得对该区域进行改造”的内容。经查,该条款所指的一楼场地在规划上属于公共绿地面积,当事人在与业主签订合同时一楼场地并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由一楼业主享有专有使用权。销售人员在陪同业主看房子时会带业主先去看样板房,介绍下叠的院子下叠业主享有专有使用权,四楼的露台、上叠的顶层是可以和样板房一样在原有墙的基础上进行现浇封闭的。业主购买该叠墅区房屋后即按照销售人员的宣传对一楼院子、四楼的露台、上叠的顶层进行了合围、改造。目前,部分业主的上述改造建筑物已被泰兴市姚王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违章建筑进行了拆除。
当事人为了销售目的,对叠墅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并且签定与实际不符的商业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