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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好面子,网贷借了12万给朋友,看看泰兴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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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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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种转借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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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简介

小李与大李是亲戚。大李做生意急需资金,便想到了小李。但是,好面子的小李虽然自身经济能力有限,却又不想破坏自己在亲戚心目中“有钱人”的形象,怎么办呢?

小李灵机一动,想到了网贷平台,随即在手机上通过XX银行“XX贷”和另一网络借贷平台,借得12万给大李。拿到钱的大李信誓旦旦承诺一定按时偿还本息。一开始,大李也信守承诺按时支付利息,但由于生意亏损,12万贷款到期后,小李、大李均无力偿还本息,大李便提出让小李再向其他贷款平台借钱。迫于无奈,小李同意了,继续向其他多个网络贷款平台借钱并陆续转借给大李。各个贷款到期后,大李玩起了失踪,小李追要无果,只得诉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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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法院审理

小李与大李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小李出借的款项均来源于银行贷款及网络借贷平台的借款,并非自有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应当返还本金,同时还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因借贷合同无效,双方关于利息、其他费用的约定亦无效,故法院仅支持本金120000元及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04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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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除了银行开设的网络借贷平台外,还有不少属于小额贷款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从中借得的款项性质属于金融机构贷款,因此贷款只能由有资格获得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得转贷。

本案中,大李不具备使用贷款的资格,小李违规套取贷款再转借大李,已经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其转贷行为无效。由于大李未按期还款,小李不仅要向平台偿还到期贷款本息,自行承担利息差额损失,还会因还不了款影响了自己的信用,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因此,公民应当严格遵守金融管理相关规定,加强风险意识,自觉规范借贷行为,共同维护社会良好的金融秩序。

来源 | 泰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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