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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售楼处某工作人员倒卖数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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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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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对人脸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作出规制,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工作机制等,充分回应了社会关切,为破解个人信息保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法律明文规定出台前,泰兴市检察院未雨绸缪,立足办案,延伸触角,以“三个一”为抓手,多管齐下为个人信息保护奉献了检察智慧。


办理一类案件

案件一


售楼处的工作人员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再以“对等交换”“信息共享”等方式将信息倒卖给装修公司,最终导致数万条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转卖。


2020年3月9日,经江苏省泰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对周某、张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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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周某、张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9月20日,该院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诉,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


2019年12月14日,泰兴市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对周某、张某提起公诉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0年1月20日,案件开庭审理。2020年3月9日,泰兴市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周某、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以罚金二万二千二百元。同时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判决周某、张某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周某承担损失赔偿金11100元。


案件二

2020年6月29日,一起4人侵犯20余万条未成年人信息的案件由泰兴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经审查,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间,臧某、陆某先后将非法获取的中小学生姓名、所在班级、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员工柳某、黄某等人用于宣传和招生。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间,柳某、黄某又将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


由于该案不仅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还侵犯了多名不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泰兴市法院院长杨旭波、泰兴市检察院检察长吴文“两长同庭”审理这起江苏首例侵犯未成年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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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检察机关的起诉事实全部认定,除了依法追究4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还判令被告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6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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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一项机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办理引起了检察官的深入思考:如果泄露的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还容易滋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后果不堪设想。


为了从源头上织密未成年人信息“防护网”,泰兴市检察院“将办案向前再走一步”,建章立制,推动社会治理,联合泰兴市网信办、法院、教育局等6家单位会签了江苏首个《关于建立未成年人信息保护协作机制》,共同加大保护未成年人信息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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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一部视频

2021年9月,为加强以案释法,促使入脑入心,泰兴市检察院通过“晶晶说法”新媒体矩阵以及“法治第一课”宣传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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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泰兴市检察院根据真实案件改编的保护个人信息的微电影《透明人》在“晶晶说法”抖音号、快手号发布,借助“晶晶说法”新媒体矩阵促使未成年人信息保护深入人心。


此前这部微电影就在第五届平安江苏“三微”比赛暨优秀政法文化作品征集评选活动中被评为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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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只是检察工作的一个缩影,未来泰兴市检察院将继续当好人民美好生活的法律守护者,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融入社会治理,奉献更多的检察智慧和力量!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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