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8日23时许,陆某某翻墙进入泰兴某电子公司车间内,窃得该公司C19210铜带125千克,后藏匿于该公司院墙外面灌木丛中。2021年8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开车至泰兴某电子公司院墙外搬运藏匿的铜带时被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发现并抓获。经鉴定,被窃铜带价值人民币8136.63元。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2年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泰兴市。被告人陆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6月17日被泰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陆某某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9月6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经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归案后,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自陆某某处扣押C19210铜带125千克,并已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陆某某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1月30日向泰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泰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近日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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