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7日7时许,唐某某安排未经培训的王某甲、刘某某等5人至兴化市开发区**铸钢有限公司,对兴化市开发区**铸钢有限公司厂房屋顶进行维修。在维修作业过程中,唐某某既未采取架设安全网的防护措施,也未要求王某甲、刘某某等人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王某甲、刘某某因屋顶钢结构断裂而坠落地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甲、刘某某均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 唐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二人死亡,2021年12月27日,唐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发布∶兴化三水园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