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的父母;
1.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1.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时,应为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原则上均在本县(市、区);
4.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