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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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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宏达电脑刺绣厂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案



2023年12月7日,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带领兴化市应急管理局赴海陵区开展交叉互查,执法人员发现泰州市海陵区宏达电脑刺绣厂将部分厂房分别出租给泰州市九州仪器仪表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天润纺织品有限公司、泰州创昇制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查,泰州市海陵区宏达电脑刺绣厂与3家承租单位虽然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安全管理协议中免除或者转嫁出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免除或者转嫁出租方的管理、事故责任)。海陵区应急管理局拟对泰州市海陵区宏达电脑刺绣厂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给予罚款人民币0.5万元、0.1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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