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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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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锐达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案

2023年10月10日,海陵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泰州永邦重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承包泰州永邦重工有限公司收件工序工程的无锡市锐达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正在用丙烷氧气割机气割余料铁板,该员工未持有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泰州市海陵区应急管理局对无锡市锐达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连接: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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