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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集中曝光涉有限空间作业和动火作业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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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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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为进一步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企业“两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提升企业风险防范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泰州市应急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工贸企业涉有限空间作业和动火作业专项执法检查,现集中向社会曝光相关典型案例,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

2024年4月16日,靖江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靖江市九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吕某正在使用激光切割机进行热切割作业,经查询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吕某未取得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项目: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并结合自由裁量,靖江市应急管理局拟对靖江市九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4年4月3日,泰州泰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泰兴诺得亚麻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有限空间专项执法检查时,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发现该单位污水处理池作业现场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

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第(二)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企业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并结合自由裁量,泰兴市应急管理局对泰兴诺得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作出处人民币6000、1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二)项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第(二)项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附件特种作业目录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存在爆炸风险的,应当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措施,相关电气设施设备、照明灯具、应急救援装备等应当符合防爆安全要求。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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