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
(1)信誉要求: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其他要求: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承诺制);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制);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承诺制);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承诺制);
5.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承诺制);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承诺制)。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
3.3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