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狗温顺,不咬人”
有些人出门遛狗不牵狗绳 这样的口头禅都会挂在他们的嘴边 不过狗狗就算不咬人
吓到人的话 也可是会“摊上事”的!
8月24日
浙江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披露了一起 人身伤害赔偿案的审理经过
案件中 浙江诸暨市周女士被同村邻居家的藏獒 吓得骑电动车撞墙致高位截瘫 最终狗主人被判赔100多万元
这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要从2015年8月22日说起 当天16时左右 周女士从自己家骑一辆电动车 去菜园摘菜 经过同村丁某家门口时 遇见丁某和他家养的藏獒 在不远处的路上游荡
因为藏獒长得实在是高大凶猛 周女士见到后感到很恐惧 于是便跟丁某说 希望丁某能看管住狗 或者将狗带回家中
但丁某拒绝了周女士的请求 并自信地回答
“你骑上去好了 我的狗不会咬人的”
无奈的周女士 只能壮着胆往前继续骑行 刚要经过藏獒附近之时 藏獒突然转身 向周女士方向走去
△资料图,图文无关
看到这么大一只狗狗离自己越来越近
周女士更加害怕了
慌乱之中 她尝试躲避这只藏獒前行 不过因为太过紧张导致身体失去了平衡 驾驶着电动车撞向一旁的墙上 整个人从车上跌落并受伤
在送医院救治后,经诊断为 颈髓损伤、高位截瘫、头皮裂伤等疾病 伤势鉴定为一级伤残
事情发生后 因为和丁某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果
周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周女士的事故 与藏獒的危险性具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藏獒损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不能仅仅局限在扑、抓、咬等攻击行为或者吠叫、呲牙等恐吓声形,而是藏獒本身所存在的危险性,结合当时无约束措施的情状,已足以令人生畏,才使得周女士驾驶失误后从车上跌落,故被告丁某放任藏獒在道路上无约束游荡的行为与原告周女士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但因周女士本次事故发生前,已经意识到藏獒的危险性,却还要从藏獒旁边骑行通过,且就骑行本身而言也没有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一审诸暨法院判决:被告丁某需赔偿原告周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0余万元。
二审绍兴中院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碰到在公共场所,犬只未束犬链,未由饲养人或管理人牵领,突然窜出来撞上行人或车辆致伤的情况发生,在审判实践中,针对该类情况,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法官提醒,若是明知道动物的危害性,或已经看到了警示标识,还去窃取、挑逗、投打动物等,那即便是受伤了,也要为自己的“冒险”行为负责。
▍来源: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公共DV现场、江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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