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要求高速公路限速不得超过120km/h。
相邻两个限速路段的限速之差不应大于20km/h。
公路互通式立交交叉主线、减速车道和出口匝道所设置的限速标志,相互之间限速之差不宜超过30km/h。
限速标志应设置在限速路段起点处,并根据需要重复设置。
限速标志不得被路侧树木、沿线构造物和其他交通标志等设施遮挡。
除特殊情况外,限速标志应设置在车辆前进方向的车行道上方或右侧。
在限速路段的终点,应设置新的限速标志或解除限速标志。特大桥限速标志宜设置在桥头前0~200m处。
学校区域限速标志宜设置在距学校区域起100~150m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