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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王某与乔某通过微信摇一摇认识,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王某早在2011年已经登记结婚,乔某称她已经离异。两人热恋期间,王某经常给乔某发“520”红包,还时常给她买东西。为了和乔某在一起,王某回到老家江西与妻子协议离婚,经过两次起诉,2017年8月份,法院判决离婚。 随后,王某与乔某生活在一起。2018年2月23日两人举办民俗婚礼。举办婚礼后,王某多次劝说乔某领取结婚证但都被拒绝。其间,乔某还陆续向王某索要钱财。 2018年8月,王某经查问得知,乔某在2018年2月28日与盛某领取了结婚证。王某称,恋爱期间他一共为乔某花费了28万元。今年8月份,王某一纸诉状将乔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乔某退还各项钱款18万元。
庭审期间,乔某辩称,她与王某举办婚礼是被逼迫的,自己并没有借婚恋索取财物。在认识王某之前,她与前男友生了一个孩子,但未登记结婚,因为要解决孩子的上学问题才会领证。
王某离婚前和乔某交往并赠送钱财是自愿行为,关于返还这期间钱款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王某在离婚后,出于结婚目的向乔某支出的三笔大额微信转账共计3.7万元应认定为赠与,但因这期间乔某怀孕后流产需要休养,酌情判令乔某退还部分款项。举行婚礼后,王某出于和乔某共同生活的目的,向乔某转账4万余元,认定为王某向乔某的赠与,现王某请求退还,予以支持。由此,依法判决乔某向王某退还6.8万余元。
恋爱期间,出于热恋或者共同生活、步入婚姻等因素考虑,双方之间可能产生较多的经济往来,恋人间的赠与,如小额物品或钱财,一般都不能要求退还,但若是出于希望与对方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赠送的大额钱款,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彩礼范畴,即一方在赠送财物过程中暗含希望与对方缔结婚姻的心愿,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视为赠与合同附带的义务未实现,赠与方可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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