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单位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泰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保证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承担下列房屋安全责任:
①按照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以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
②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③按照规定装饰装修房屋;
④按照规定防治白蚁;
⑤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⑥按照规定治理危险房屋;
⑦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日常使用中,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实施下列有损房屋安全性能的行为:
①拆改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墙体;
②开挖房屋底层地面和地下空间;
③拆改房屋梁、柱、板和基础结构;
④拆除房屋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等;
⑤超过房屋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⑥开凿房屋楼面结构层或者扩大房屋楼面结构层洞口;
⑦在房屋外立面、顶层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⑧其他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确需实施前款行为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根据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加层、拆改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