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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物业收了停车位年费后,又拆除业主地锁,该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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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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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网友发来信息:今年初,兴化某小区物业收取该网友两个停车位的年度停车位费,奇怪的是今天物业砸了该业主装在原停车位的一个地锁,该业主联系物业,物业不接电话。


该业主认为,物业将小区停车位按年度出租,自己已经向物业缴过车位出租费,该停车位在已缴费期间使用权应该归自己,物业无权拆了装在停车位的地锁。如拆除地锁让小区其他居民停车属于物业单方面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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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业主发来图片看,该停车位应是绿化带改的或原开发商设置的露天停车位,属小区公共用地。既然是小区公共用地,那么使用权归小区所有业主,物业无权对部分业主出租。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为小区公共用地,小区全体业主对其拥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的规定,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由于业主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同拥有所有权,共同决定如何对其使用、收益以及收益的分配等,因而业主个人或物业管理企业占用小区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利用其经营的,应当征得业主的同意。至于商业化经营所得收益,应当归业主所有,由共同拥有所有权的业主决定如何利用。


不觉感叹:
1.你物业收取年度车位出租费是否违法?收取的年度车位出租费流入何方?
2.拆除已缴过年度车位出租费业主的地锁是否属损坏私人财产?
3.物业向业主收取停车位年度出租费,如一方违约该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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