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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失踪, 我们能想到的可能性有千万种, 最常见的是孩子和老人比较多, 最近,斜桥有人报警,
一名30岁的男子失踪了! 一位父亲因为儿子失联两天, 四处寻找儿子无果, 于是到派出所报案寻求帮助。
最终在值班民警的帮助下, 儿子是找到了,
但是却已经在拘留所里待了两天了… 说起原因,
还真的是很让人语塞。
(网络配图)
这下是真丢人了!
我们常说, 不以善小而不为, 不以恶小而为之, 盗窃电瓶车的行为已触法网, 小陈将为自己错误的行为 付出代价。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早在2009年4月,公安部开展全国“打拐”专项行动之初,时任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杨东曾在接受采访时说:“以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是,孩子失踪后到公安机关报案,一些基层公安机关往往要等到24小时以后才会受理,我们查阅发现,公安部从来没有规定过拐卖案件立案要等24小时之后。”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到—— (二)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机关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通知中指出——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依照《公安机关查找疑似被侵害失踪人员信息工作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失踪人员可报案: (一)失踪现场有明显的侵害迹象的; (二)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 (三)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 (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编者注:现今未成年人被拐已可立刻报案,法条参见Q1。) (五)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 (六)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 (七)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失踪案件由失踪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管辖,请前往失踪地公安部门报案;失踪地不能确定的,请前往失踪人员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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