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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一男子因纠纷驾车堵路,被民警制止后竟跳入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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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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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
在接处警现场公民应绝对服从警察
如果妨碍执行公务
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现实里
却有一些人因为各种原因
拒绝配合执法
甚至以暴力等违法行为阻碍民警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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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则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一男子
涉嫌妨碍公务罪的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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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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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71********,汉族,初中文化,**乳业集团工人,住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刘某甲曾因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非营运车,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被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刘某甲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因土地流转纠纷,酒后驾驶车辆将本市靖城街道办事处正西村2队前门埭附近道路堵住,靖江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朱某甲、辅警朱某乙等人出警至现场处警。被告人刘某甲拒不服从指令,朱某甲多次警告无效,依法对其使用警用催泪喷射器。随后,被告人刘某甲跳入河中,并在朱某甲下去救助时,抓捏朱某甲下体、颈部等身体部位,导致朱某甲左颈部挫伤、右胸部挫伤、阴囊左侧皮肤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害人朱某甲对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朱某甲受伤部位照片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7.靖江市公安局调取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玉龙

2020年11月5日


酒后驾驶、用车堵路、袭击民警...种种举动可以看出该男子对于法律的漠视。小编提醒,发生矛盾时,要心平气和的去解决问题,万万不能冲动行事!


另外,辱骂挑衅警察、暴力袭警看似对民警个人的侵害,实际上挑战的是法律,对抗的是执法权威。而挑战法律、对抗执法权威的结果,就是必须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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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心寒的是:
类似事件,
在这座城市并不是第一次发生,
总有人试图挑战法律权威!

01

2019年11月7日8时许,陈某萍(女,58岁,靖江人)驾驶电动车行驶至通江路与新洲路路口,欲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被交警大队执勤辅警朱瑶君发现并上前劝阻。劝阻过程中,陈某萍拒不配合,多次驾车欲强行离开,而执勤辅警朱瑶君的左脚脚掌被其用电动车多次碾压,造成左踝和足损伤。城区三中队和滨江派出所民警火速赶到现场进行处置,陈某萍拒绝下车配合执法,并言辞激烈,不停辱骂民警。民警随即将陈某萍传唤至滨江派出所。最终陈某萍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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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2020年7月16日下午17时55分许,沈某驾驶电瓶自行车逆向行驶并闯红灯进入江平路,被执勤民警拦停,民警对沈某开出罚单,沈某拒不接受处罚,并驾驶电瓶车试图驶离,在此过程中电瓶车压到民警左脚,在民警要求沈某在罚单上签字时,沈某开始辱骂,并扭转电瓶车前轮冲撞民警,致使民警左脚和右膝盖受伤。随后城东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将沈某传唤至所内,目前,已立治安案件调查。


03


2020年10月15日晚上23时许,正在三江路与车站路路口查酒驾的交警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陈世宇,接到了一位出租车司机的求助。司机师傅表示,其在某饭店门口接到了满身酒气的乘客马某,马某上车后意识不清,也说不清自己要去哪里,司机无法,向民警求助。民警陈世宇先询问了一下马某的身体情况,发觉马某前言不搭后语,并对于询问表现出极度不耐烦。马某嘴里乱嚷着下了车,随即竟指着民警开始辱骂,陈世宇上前制止,马某反借着酒劲猛地推了一把陈世宇的胸口。陈世宇警告其不得动手,马某反而变本加厉,不断地推搡挑衅,还借机倒地耍起“无赖”,并死死扳住另外一位辅警陈晔的小腿不放。随后,城中派出所民警陈希铭带人赶至现场,只见马某仍然神志不清地坐在地上,而被其抱住小腿的陈晔的裤脚已被撕扯了一处口子。陈希铭上前询问,不料马某继续辱骂,陈希铭对其进行语言制止并警告。马某非但不听,还起身向前靠近,陈希铭再次警告,要求其保持距离。谁知马某突然伸出右手,一拳打在了陈希铭的颈部,现场执法人员见状迅速上前将其按倒在地,而马某一直反抗挣脱,到处乱抓乱咬,多次警告无果后,民警使用催泪喷雾剂将其制服,并将其带回城中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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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2020年7月14日上午10时05分许,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联合城管部门在木金路南环花苑北侧停车位拖移一辆无号牌封闭式电动四轮车时,该处汽车修理厂老板朱某对执法人员进行辱骂,揪住民警衣领,扯掉民警警帽,阻碍执法。后滨江新区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朱某传唤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袭警辱警事件频发的背后,

深刻反映的是一些人对法律规则的漠视。

更好地保障警察执法权威,

事关法律尊严和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保障警察执法权威,

需对破坏执法行为依法严惩,

需不断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需重视舆论宣传、敢于善于主动发声。


面对警察执法你必须知道的三件事

第一件事:警察执法无需执法证


警察在一般情况下,身着制服、佩带警衔、警号,并不需要出示证件,只有在便衣情况下执法时才需声明并出示警官证。


第二件事:辱骂执法警察,会被直接拘留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件事:妨碍执行公务,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事业单位人员受委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时,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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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徽不可辱!警威不可欺!
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凌驾法律的特权
请尊重执法者,配合公安民警执法
希望每一位民(辅)警
在全力守护靖江平安时,
也能得到每一位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如果对公安民警执法、处罚等有意见,
可以通过正规途径反映,
辱警、袭警等违法行为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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