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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丁某懵了!突接电话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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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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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家住泰兴的丁某某接到了市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的电话,被告知重复领取了养老保险待遇,该行为违法。


这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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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来,丁某某年轻时在北方某省一家企业工作,十几年前在该省办理了退休,享受了一份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但丁某某在泰兴以失地农民的身份又参加了养老保险,并在泰兴也领取了一份养老待遇。

  在全国稽核大数据对比过程中,发现其存在重复领取养老待遇的情况。市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上门详细解释国家有关政策,丁某某确认保留北方某省待遇后,主动退回了在泰兴重复多领的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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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社会公平公正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今年以来,市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开展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清退工作。目前已经核查重复领取待遇人员180余人,共清退金额为200余万元。

  市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主任蒋小明表示,下一步将加强数据比对,加大系统排查力度,进一步开展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清退工作,坚决杜绝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


小编提醒

广大参保人员

切勿心存侥幸心理

重复领取养老待遇违法

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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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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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建立的基本民生保障制度,也是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政策规定精神,社会保险待遇不得也不应当重复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20〕3号)明确,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等,以下简称职保待遇)的,暂按最高标准的待遇发放,其他待遇暂停发放,并由暂停发放待遇的经办机构通知当事人在1个月内到本机构书面确认保留其中一项待遇。当事人在1个月内未到本机构进行书面确认的,按保留最高标准待遇发放处理,其他重复领取待遇终止发放,并终止解除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当事人重复领取的职保待遇应予退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保待遇和城乡居保待遇的,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终止并解除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出现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

  参保人员先后在不同地区参加工作,在不同地方重复参加了养老保险,从而造成重复领取。

  部分没有工作的遗属,先申领了遗属待遇,后又按照各地的参保政策补缴了养老保险费,按月领取到了养老金,但原遗属待遇没有及时停发,造成重复领取。

  个别农村户籍人员,长期在城镇居住、工作,参加了当地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启动实施后,又在户籍地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退休后重复领取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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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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