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建立的基本民生保障制度,也是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政策规定精神,社会保险待遇不得也不应当重复领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20〕3号)明确,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金等,以下简称职保待遇)的,暂按最高标准的待遇发放,其他待遇暂停发放,并由暂停发放待遇的经办机构通知当事人在1个月内到本机构书面确认保留其中一项待遇。当事人在1个月内未到本机构进行书面确认的,按保留最高标准待遇发放处理,其他重复领取待遇终止发放,并终止解除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当事人重复领取的职保待遇应予退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保待遇和城乡居保待遇的,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终止并解除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