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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11月25日 “国际反家庭暴力日” 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变迁 “家庭暴力”“反家暴” 这些曾经讳莫如深的词汇 也成了人们热议的话题
但不容忽视的是 人们在对家庭暴力的认知上 仍存在着许多误区 “夫妻间小打小闹无伤大雅”“打老婆是家务事,外人不应干涉”……这些观念淡化了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家丑不可外扬”“申请法律保护太麻烦”……这些顾虑迫使受害者选择隐忍和沉默。 如果你正处于“黑暗”之中,希望你可以勇敢站出来,正确识别它、正视它、应对它!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殴打、捆绑、冻饿、残害等人身伤害行为;拘禁、限制对外交往等限制人身自由行为。 跟踪、骚扰,经常性谩骂、恐吓,以人身安全相威胁,侮辱、诽谤、散布隐私,以及漠视、孤立等精神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心理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
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可能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拘留、罚款、警告等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家庭暴力犯罪主要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遗弃罪等。
1.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警; 2.拨打12348法律援助热线; 3.拨打12338妇联在线咨询、求助; 4.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5.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 (二) 有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一)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 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家暴不是家务事 反家庭暴力是 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预防家暴,人人有责 如果遭遇家庭暴力 一定要打破沉默 勇敢向家庭暴力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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