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系泰兴市济川街道某住宅楼同一单元的业主,原告居住303室,被告居住203室,系上下邻居。
该住宅楼建设时,从顶层住户到一楼住户包括原被告在内的上下邻各住户的卫生间靠墙壁处安装了连接洗脸盘、抽水马桶、浴缸的三根下水管道,用于向地下化粪池及下水道排水。该三根管道系东西方向排列。
2019年5月,被告对住宅进行装修时,将客厅北侧装修成为厨房,并将从其现厨房内上下连接抽水马桶的管道改装到室外,使室内的三根下水管道成南北方向排列,在管道外面安装了壁橱。
为此,双方发生矛盾,经所在居委会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