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上午10点左右,姜堰警方接到反馈线索,称男子周某在泰州市九龙市际卡口试图进入扬州市时,被执勤工作人员劝返,工作人员从周某行程码中发现其14天内已有扬州市内行动轨迹,按照目前的防疫管理规定,周某应当被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接到线索后,姜堰分局天目山派出所迅速反应,即刻开展调查,确认周某14天内有扬州市低风险地区旅居史,应当居家健康监测,必要外出时应向社区报备。
随后,民警将周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指定地点进行询问,周某当即承认其不遵守防疫管理,在未报备情况下私自外出的行为。
经查,周某自7月31日从扬州市江都区返回姜堰后,社区已通知其居家健康监测,非必要不出门,其本人也签订了居家健康监测承诺书。但8月2日、8月3日,周某多次在非必要情况下擅自离家活动,且均未报备。被劝返时,其正准备前往扬州批发水果。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8月3日晚,姜堰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周某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周某因不遵守防疫管理规定,目前已被采取集中隔离措施。
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广大市民一定遵守防疫管理相关规定,既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更是对社会负责。若是抱着侥幸的心态,不按规定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