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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2人丧命!姜堰交警:“酒骑”也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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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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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秋天有点儿特别,“称王称霸”的“秋老虎”耍上性子,于是有人喜欢喝点小酒,骑上电动车,感受“微醺”的凉风,或者是来几罐啤酒,抒发亲朋好友相聚的激情。殊不知,这个也会造成酒驾,甚至危及生命。


短短一周,姜堰连续发生2起因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其中2人因此丧命。


9月21日0时55分左右,朱某(化名)未戴安全头盔,在姜堰城区上海路姜陈新村南侧机动车道内逆向骑行电动自行车,与正常行驶的一辆轿车相撞,朱某在空中翻滚几圈后摔落在地面上,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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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测,事故发生时,朱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183.3mg/100ml,属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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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13时10分左右,万某(化名)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张甸镇魏家村魏家桥北侧时,因醉酒驾驶,失去对车辆的操控能力,直接撞上停在道路之外的一辆货车,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发生时,万某同样没有佩戴安全头盔。经检测,万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193.6mg/100ml,属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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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起事故都是由当事人“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


姜堰交警堰大队民警提醒:“酒骑”同样违法!如果饮酒后驾驶超标未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上路,经依法鉴定,驾驶人达到醉酒标准,将构成危险驾驶罪,可能要负全责,受到刑事处罚!


据统计,今年以来,姜堰区涉及电动自行车饮酒驾驶的亡人事故7起,伤人事故37起。这些冰冷的数字背后,是生命的消逝、亲人的眼泪和家庭的破碎。



姜堰交警大队民警再次提醒电动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平衡系数较低,而且驾乘人员身体无遮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安全头盔是遇到危险后的最后一道防线,不戴头盔的致死率远远高于其他因素。所以,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应当自觉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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