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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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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苏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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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失业人员社会保障,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制度功能,江苏省司法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重点修改主要有:


完善失业保险筹资政策

在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新修订的《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人员以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并明确了缴费工资基数的上下限,规定了省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基金运行状况等灵活调整费率。

同时,强调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以按照规定缓缴,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用人单位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提高失业保障水平

明确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代缴生育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为了促进自主创业,扩大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主体范围,补充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的,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探索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制度,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优化失业保险经办服务

新修改的《规定》通过加强信息共享、减少证明材料、缩短办理时限等方式,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加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

比如,明确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等信息传递税务机关,做到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

减少失业保险金申领材料要求,规定失业人员凭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即可办理申领手续,也可以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压缩办理时限,对申领者资格进行审核确认的时限由“受理申领请求之日起10日”调整为“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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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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